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 (二) 獎懲紀錄。 (三) 健康狀態。 (四) 生活技能。 (五)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假釋時應注意以下事項:(一)受刑人的累進處遇成績,這包括調查分類、級數、責任分數抵銷等。(二)受刑人的獎懲紀錄。(三)受刑人的健康狀態。(四)受刑人的生活技能。(五)其他與執行有關的事項。這些事項的審查,是要在辦理假釋時加以考慮。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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