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因侵害財產法益而犯罪者,應斟酌受刑人之資力,特別審查是否已賠償因犯罪而生之損害。
根據刑法施行法第26條,犯罪人應賠償其因犯罪而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根據《刑法》第253條,處於依法無罪或被判無罪的人,有權要求國家提供補償。在進行假釋審查時,根據刑事補償法第8條,應該特別注意受刑人是否已經賠償了因犯罪而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如果受刑人已經賠償了損害,可以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受害人所受損失的程度、可歸責事由的程度等因素,來判斷是否適合對該受刑人進行假釋。對於還未賠償損害的受刑人,則應該要求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進行賠償。 範例:在一個假釋審查案例中,受刑人因犯罪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益,但之後被判無罪。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受刑人沒有賠償因犯罪造成的損害。根據刑事補償法第8條的規定,這裡應該特別審查受刑人的資力和賠償的可能性。如果發現受刑人有足夠的資力且有能力進行賠償,那麼可以將賠償作為假釋審查的考慮因素之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