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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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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附帶民事訴訟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到庭以言詞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醫藥費用。但在第一審刑事辯論終結後,尚未上訴第二審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者,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使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同時獲得裁判,且無須繳納裁判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21 條的釋義,這項規定是指在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因犯罪而受損害的人可以向刑事訴訟繫屬的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同時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害人可以請求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的人回復其損害。例如,如果是一起傷害案件,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醫藥費用。然而,在第一審刑事辯論終結後,尚未上訴第二審之前是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的是,附帶民事訴訟可以使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同時獲得裁判,且無需繳納裁判費用。這一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之間的協調,提高裁判效率。

  • 刑事案件名詞
  • 起訴名詞
  • 辯論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繫屬名詞
  • 被告名詞
  • 民法法規
  • 上訴名詞
  • 裁判名詞
  • 裁判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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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附帶民事訴訟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