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附帶民事訴訟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到庭以言詞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醫藥費用。但在第一審刑事辯論終結後,尚未上訴第二審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者,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使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同時獲得裁判,且無須繳納裁判費。
根據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21 條的釋義,這項規定是指在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因犯罪而受損害的人可以向刑事訴訟繫屬的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同時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害人可以請求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的人回復其損害。例如,如果是一起傷害案件,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醫藥費用。然而,在第一審刑事辯論終結後,尚未上訴第二審之前是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的是,附帶民事訴訟可以使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同時獲得裁判,且無需繳納裁判費用。這一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之間的協調,提高裁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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