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20

快速跳轉

二十、沒收特別程序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記載其財產可能被判決沒收等參與沒收程序之理由與參與之意旨,向本案繫屬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所謂第三人係指被告以外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經起訴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等,刑事本案當事人,亦得以第三人地位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二) 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但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同意。(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五) 法院准許第三人參與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駁回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得依法抗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六) 參與人於所參與之沒收程序,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享有與被告相同之訴訟上權利,例如: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聲請迴避、第三十五條選任輔佐人、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請求交付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第四十四條之一更正審判筆錄、第六十八條聲請回復原狀緘默權、調查證據聲請權、詰問權等;並有總則編證據章規定之適用。(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八) 沒收程序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依第七編之二規定代理參與人為訴訟行為。法院就沒收參與人財產事項,於參與人到庭陳述對其權利之維護係屬重要或為發現真實等必要情形,得傳喚參與人本人到庭,傳票上並應載明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法律效果。(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一) 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應於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本案之事實及法律辯論及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後,再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參與人或其代理人依序進行辯論。至於被告及辯護人於沒收參與人財產事項辯論後,認有必要時,得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再為辯論。(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四) 本案判決經合法上訴者,相關之沒收判決縱未經參與人上訴,因為本案判決上訴效力所及,視為亦已上訴,故此部分沒收裁判之參與人亦取得於上訴審參與人之地位,法院仍應對其踐行相關之法定程序。至參與人僅就本案判決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因欠缺上訴利益而不合法,自無上訴效力及於相關沒收判決可言。若當事人就本案判決未上訴,僅參與人就其所受沒收判決提起上訴,因上訴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本案判決即已確定。(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七)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以書狀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九) 對於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不服者,得提起抗告及再抗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20條的內容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可以在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結束之前,以書狀方式向本案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這裡的第三人指的是除了被告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如果沒有經過起訴的共同正犯、教唆者和幫助者等,他們也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5,如果案件調查證據所需的時間、費用與沒收聲請顯然不相稱,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可以免除沒收。但是,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可以在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結束之前撤回同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法院准許第三人參與程序的裁定不得被抗告。但是,對於駁回參與沒收程序的裁定,可以根據法律提起抗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9和之20,參與沒收程序的人享有與被告相同的訴訟權利,例如聲請迴避、選任輔佐人、請求交付卷宗和證物之影本、更正審判筆錄、聲請回復原狀、緘默權、調查證據聲請權和詰問權等。此外,一般的證據規定也適用於參與人的沒收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1,參與人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席,代理人應根據第7章第2節的規定代表參與人進行訴訟行為。如果法院認為參與人在關於其權利維護方面的庭審陳述是重要的或者是發現真相等必要情況,法院可以傳喚參與人本人出庭,傳票上應該明確記載合法傳喚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的拘提法律效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關於參與人的沒收程序。在審判期日進行證據調查後,參與人應該在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對本案的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之後,依次進行辯論。至於被告和辯護人在沒收參與人財產事項上的辯論後,如果他們認為有必要,可以根據第289條第2項的規定再次進行辯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如果在本案判決確定之後,沒收財產確定的第三人除了因過失而沒有參與沒收程序外,可以在得知確定判決之日起30天內向確定該判決的法院提交書面請求撤銷。但如果判決確定後已經超過五年,則不得提出此請求。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0和之32,對於不服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的裁定的人,可以提起抗告和再抗告。 根據這些法規的內容,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20條規定了參與沒收程序的第三人的權益和程序。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能夠在沒收程序中行使與被告相同的權利,並提供相關的法律程序保護。根據不同的情況,第三人可以選擇參與沒收程序或申請免除沒收。此外,法院應就參與人的權益進行相應的裁定,並確保參與人能夠在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辯護自己的權益。 資料來源: - 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01)

  • 沒收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本案名詞
  • 事實審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繫屬名詞
  • 被告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起訴名詞
  • 共同正犯名詞
  • 教唆犯名詞
  • 幫助犯名詞
  • 名詞
  • 證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不得抗告名詞
  • 駁回名詞
  • 抗告名詞
  • 告訴名詞
  • 聲請迴避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緘默權名詞
  • 詰問權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傳喚名詞
  • 傳票名詞
  • 拘提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辯論名詞
  • 科刑名詞
  • 上訴名詞
  • 故此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利益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諭知名詞
  • 撤銷名詞
  • 再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20 條規定:「二十、沒收特別程序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記載其財產可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