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訴訟須知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聲明疑義或異議 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以書狀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為不當者,亦得以書狀向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後,如有不服,仍得抗告。(第四百八十三條至第四百八十六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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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聲明疑義或異議 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以書狀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為不當者,亦得以書狀向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後,如有不服,仍得抗告。(第四百八十三條至第四百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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