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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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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於通緝被告之前,應先查明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特徵、身分證明文件編號,通緝書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查卷逐項詳確填載,不得未經詳查率行通緝。其不知真實姓名僅知綽號者,不得通緝。(格式如附件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查明被告之基本資料:法院在通緝被告之前,應先查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特徵、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等基本資料。這些資料需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各款的規定進行查確,並在通緝書中詳細填載。未經詳查,法院不得隨意通緝被告。如果只知道被告的綽號而不知道其真實姓名,則不得通緝。 範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規定,法院在通緝案件時應詳查被告的姓名。例如,如果被告只有一個綽號,而沒有正式的姓名,法院便不得通緝該被告。 2. 通緝書的格式:通緝書應依照附件一的格式進行填寫,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各款的規定進行逐項詳確填載被告的基本資料。法院在填寫通緝書時不得遺漏必要的資訊。 範例: 根據附件一的格式,法院在填寫通緝書時應依次填寫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特徵、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等資料。 這些資料應詳確查證後才能填寫在通緝書中。如果法院填寫通緝書時有遺漏或錯誤的情況,則可能影響到通緝的效力。

  • 通緝名詞
  • 被告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通緝書名詞
  •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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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規定:「一、法院於通緝被告之前,應先查明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特徵、身分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