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一、法院於通緝被告之前,應先查明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特徵、身分證明文件編號,通緝書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查卷逐項詳確填載,不得未經詳查率行通緝。其不知真實姓名僅知綽號者,不得通緝。(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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