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一、法院於通緝被告之前,應先查明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特徵、身分證明文件編號,通緝書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查卷逐項詳確填載,不得未經詳查率行通緝。其不知真實姓名僅知綽號者,不得通緝。(格式如附件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