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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被告住居所遷移,應查明其遷移處所再行傳喚,不宜傳喚一次不到,即認其業已逃匿,並應儘量運用各種方法先行拘提,確實無法拘提時,始得予以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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