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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被告逃匿,應先切實查尋、追保、命受責付人或具保人將被告交案或沒入保證金,而被告仍未到案者,始得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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