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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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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被告逃匿,應先切實查尋、追保、命受責付人或具保人將被告交案或沒入保證金,而被告仍未到案者,始得發布通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被告逃匿時,法院應優先進行查尋和追保的工作,並命令受責付人或具保人將被告帶到法院或沒入其保證金。只有在被告逃匿且仍未露面的情況下,法院才能發布通緝令。 作為一個具體的例子,假設A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指控並被交保釋放,並且具保人B已經繳納了保證金。然後,A被發現逃匿並未到案。根據第3條的規定,法院應首先嘗試查尋A的下落,同時命令B將A交還法院或沒收保證金。只有在A仍然逃匿且未到案的情況下,法院才能發布通緝令,並展開進一步的追訴程序。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被告名詞
  • 沒入保證金名詞
  • 通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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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被告逃匿,應先切實查尋、追保、命受責付人或具保人將被告交案或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