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被告逃匿,應先切實查尋、追保、命受責付人或具保人將被告交案或沒入保證金,而被告仍未到案者,始得發布通緝。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被告逃匿時,法院應優先進行查尋和追保的工作,並命令受責付人或具保人將被告帶到法院或沒入其保證金。只有在被告逃匿且仍未露面的情況下,法院才能發布通緝令。 作為一個具體的例子,假設A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指控並被交保釋放,並且具保人B已經繳納了保證金。然後,A被發現逃匿並未到案。根據第3條的規定,法院應首先嘗試查尋A的下落,同時命令B將A交還法院或沒收保證金。只有在A仍然逃匿且未到案的情況下,法院才能發布通緝令,並展開進一步的追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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