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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被告之所在確實不明,而認其被訴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之範圍者,可經由公示送達之方法予以終結,不宜率行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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