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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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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緝書依法應由院長簽名,發布通緝時,應檢具全部卷證送由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詳閱,從嚴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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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緝書名詞
  • 通緝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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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通緝書依法應由院長簽名,發布通緝時,應檢具全部卷證送由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詳閱,從嚴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