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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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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緝書除送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外,並以副本通知內政部移民署、被告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另以副本抄送被害人或其最近親屬一人,附記「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等字樣,對已逃匿被告,如依犯罪情節認有扣留撤銷其護照之必要者,法院得以通緝被告有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情形,以密件函請外交部辦理,並副知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6條》,法院在處理通緝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通緝書的送達對象:除了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外,還應將副本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和被告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範例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刑事判決書中提及法院對被告進行通緝的相關程序。 2. 通緝書的抄送對象:通緝書還應抄送給被害人或其最近親屬一人,並在通緝書中附記「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等字樣。 範例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檢察官接獲有關犯罪事實的通知後,應及時通知被害人或其近親屬。 3. 對已逃匿被告的特殊處理:對於已逃匿的被告,如果犯罪情節認為有必要扣留或撤銷其護照,法院可以依照《護照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以密件函向外交部請求辦理相關程序,並副知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和法務部調查局。 範例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下字第5329號刑事判決書中提及法院對逃匿被告的護照處理方式。

  • 通緝書名詞
  • 被告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逮捕名詞
  • 通緝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扣留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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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通緝書除送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外,並以副本通知內政部移民署、被告戶籍所在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