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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通緝書除送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外,並以副本通知內政部移民署、被告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另以副本抄送被害人或其最近親屬一人,附記「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等字樣,對已逃匿被告,如依犯罪情節認有扣留撤銷其護照之必要者,法院得以通緝被告有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情形,以密件函請外交部辦理,並副知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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