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監獄、看守所之人犯脫逃而被通緝或撤銷通緝者,應將通緝書或撤銷通緝書副本送有關監、所。
根據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的規定,當監獄或看守所的人犯脫逃且被通緝或通緝令被撤銷時,應將通緝書或撤銷通緝書的副本送交給相關的監獄或看守所。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 範例:假設某人被通緝,他之前被關押在某監獄中,當他成功逃脫並被通緝時,法院應將通緝令的副本送交給該監獄,以便監獄有相關文件以及相關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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