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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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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獄、看守所之人犯脫逃而被通緝撤銷通緝者,應將通緝書或撤銷通緝書副本送有關監、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的規定,當監獄或看守所的人犯脫逃且被通緝或通緝令被撤銷時,應將通緝書或撤銷通緝書的副本送交給相關的監獄或看守所。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 範例:假設某人被通緝,他之前被關押在某監獄中,當他成功逃脫並被通緝時,法院應將通緝令的副本送交給該監獄,以便監獄有相關文件以及相關的資訊。

  • 通緝名詞
  • 撤銷名詞
  • 通緝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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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監獄、看守所之人犯脫逃而被通緝或撤銷通緝者,應將通緝書或撤銷通緝書副本送有關監、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