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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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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一法院就同一被告已為二案以上通緝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另行併案通緝為原因撤銷前案,併後案通緝,於併案通緝書加註「併案通緝」、「原○年○月○日○○號通緝書應同時撤銷」字樣,不另製發撤銷通緝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併案通緝書應分別記載各案之案號、案由、被訴事實,便分別計算其追訴權時效期間。 (三)案件因通緝而報結者,併案通緝之卷宗,應併同保管,其中如有未經通緝之被告須進行訴訟程序等情形,不能併同保管者,應於未進行卷卷面註明之。 (四)併案通緝之案件,如前案通緝已滿三個月者,得於併案通緝後即時報結。如前案通緝後未滿三個月者,應自前案通緝時起,滿三個月時同時報結。 (五)併案通緝案件,其中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諭知免訴判決確定者,就其餘部分發布通緝書,並加註「部分犯罪事實已諭知免訴判決確定,就餘罪通緝,原○年○月○日○○號通緝書應同時撤銷」等字樣,如其餘部分尚有數案者,依(一)、(二)款規定辦理。 (六)併案通緝案件,經通緝歸案後,是否分由同一法官併案審理,依法院事務分配規則或法官會議決議定之。但得另行編號計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第八款的規定,同一法院對於同一被告已為二案以上通緝時,應遵循以下處理事項: 1. 被告的前案通緝可由法院以併案通緝的方式撤銷,並於併案通緝書上加註「併案通緝」、「原○年○月○日○○號通緝書應同時撤銷」字樣,無需另行製發撤銷通緝書。 範例:若同一被告已經有一案件通緝,後續又發生另一案件通緝,法院可以併入後續案件的通緝程序,並在併案通緝書上註記前案通緝需要撤銷。 2. 併案通緝書應詳細記載各案的案號、案由和被訴事實,以便分別計算每個案件的追訴權時效期間。 範例:有多個案件併案通緝時,法院應在併案通緝書上分別列出每個案件的案號、案由和被訴事實,以便於後續計算每個案件的追訴權時效。 3. 併案通緝之卷宗應與前案通緝之卷宗一同保管,若有無法一同保管的情況,應在未進行卷之卷面註明。 範例:當多個案件併案通緝時,法院應將併案通緝的卷宗與前案通緝的卷宗一同保管,若有無法一同保管的情況,則需在卷的表面註明未併入的部分。 4. 若併案通緝的案件中,前案通緝已經滿三個月,可以即時報結。若前案通緝未滿三個月,則需從前案通緝開始計算,當滿三個月時同時報結。 範例:若前案通緝已經超過三個月,那麼可以立即對併案通緝的案件進行報結。若前案通緝尚未滿三個月,則需等到滿三個月時才能進行報結。 5. 若併案通緝的案件中,有部分犯罪事實已經經過諭知免訴判決確定,則需要對餘下的犯罪事實發布通緝書,並在通緝書上加註「部分犯罪事實已諭知免訴判決確定,就餘罪通緝,原○年○月○日○○號通緝書應同時撤銷」等字樣,如仍有其他案件,則需依照前述的規定辦理。 範例:若多個案件併案通緝,其中一個案件中的部分犯罪事實已經經過免訴判決確定,則法院需要對餘下的犯罪事實發布通緝書,並在通緝書上註明前述情況。 6. 關於併案通緝案件是否由同一法官審理,則依據法院事務分配規則或法官會議的決議,但需進行另行編號計數。 範例:關於併案通緝案件是否由同一法官審理,法院應根據法院事務分配規則或法官會議的決議來決定,但需對併案通緝的案件進行另行編號。

  • 被告名詞
  • 通緝名詞
  • 撤銷名詞
  • 通緝書名詞
  • 案由名詞
  • 名詞
  • 追訴權時效名詞
  • 諭知名詞
  • 免訴判決名詞
  • 併案審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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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同一法院就同一被告已為二案以上通緝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另行併案通緝為原因撤銷前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