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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八、同一法院就同一被告已為二案以上通緝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另行併案通緝為原因撤銷前案,併後案通緝,於併案通緝書加註「併案通緝」、「原○年○月○日○○號通緝書應同時撤銷」字樣,不另製發撤銷通緝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併案通緝書應分別記載各案之案號、案由、被訴事實,便分別計算其追訴權時效期間。 (三)案件因通緝而報結者,併案通緝之卷宗,應併同保管,其中如有未經通緝之被告須進行訴訟程序等情形,不能併同保管者,應於未進行卷卷面註明之。 (四)併案通緝之案件,如前案通緝已滿三個月者,得於併案通緝後即時報結。如前案通緝後未滿三個月者,應自前案通緝時起,滿三個月時同時報結。 (五)併案通緝案件,其中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諭知免訴判決確定者,就其餘部分發布通緝書,並加註「部分犯罪事實已諭知免訴判決確定,就餘罪通緝,原○年○月○日○○號通緝書應同時撤銷」等字樣,如其餘部分尚有數案者,依(一)、(二)款規定辦理。 (六)併案通緝案件,經通緝歸案後,是否分由同一法官併案審理,依法院事務分配規則或法官會議決議定之。但得另行編號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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