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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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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現正通緝中之案件,應編列索引簿,詳載被告之人別、案號、案由、被訴事實、裁判情形及時效消滅日期,輪交值日人員保管,便於辦公時間外使用。索引簿所載資料並應隨時清查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當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時,應編列索引簿,詳細記載被告的人別、案號、案由、被訴事實、裁判情形以及時效消滅日期。索引簿由輪交值日人員保管,以便在辦公時間之外使用。此外,索引簿中的資料應隨時進行清查註記。 參考資料: - 《臺灣區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網際網路: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cp2.jsp?id=7e942d83a4d9449b4fb73e3ef51600de - 《臺灣區宜蘭簡易庭判決書》,網際網路: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jds=106%2c%E5%AE%8C%E7%AC%AC%E5%8D%81%E4%BA%8C%E5%A0%B1%E7%AC%AC3339%E8%99%9F%E6%B0%91%E4%B8%AD&dtt=N&dfout=Y&command=QUERY&ot=in&q=VXNlcklkPTY4Mzc0MDAmQnJvd3NlZXROYW1lPWJhaWhhbmdiZWVuJkJyb3dzZW5kQWdlbnQ9JmNpdHk9MQ%3d%3d

  • 通緝名詞
  • 被告名詞
  • 案由名詞
  • 裁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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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現正通緝中之案件,應編列索引簿,詳載被告之人別、案號、案由、被訴事實、裁判情形及時效消滅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