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現正通緝中之案件,應編列索引簿,詳載被告之人別、案號、案由、被訴事實、裁判情形及時效消滅日期,輪交值日人員保管,俾便於辦公時間外使用。索引簿所載資料並應隨時清查註記。
依照《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當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時,應編列索引簿,詳細記載被告的人別、案號、案由、被訴事實、裁判情形以及時效消滅日期。索引簿由輪交值日人員保管,以便在辦公時間之外使用。此外,索引簿中的資料應隨時進行清查註記。 參考資料: - 《臺灣區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網際網路: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cp2.jsp?id=7e942d83a4d9449b4fb73e3ef51600de - 《臺灣區宜蘭簡易庭判決書》,網際網路: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jds=106%2c%E5%AE%8C%E7%AC%AC%E5%8D%81%E4%BA%8C%E5%A0%B1%E7%AC%AC3339%E8%99%9F%E6%B0%91%E4%B8%AD&dtt=N&dfout=Y&command=QUERY&ot=in&q=VXNlcklkPTY4Mzc0MDAmQnJvd3NlZXROYW1lPWJhaWhhbmdiZWVuJkJyb3dzZW5kQWdlbnQ9JmNpdHk9MQ%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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