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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通緝案件較多之法院,得設立清理小組或指定專人,專責辦理通緝業務;未設清理小組或指定專人專責辦理之法院,得視實際情形指定專人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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