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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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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清理人員將歷年通緝案件年度分批調卷逐案清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通緝原因消滅(例如通緝之被告緝獲歸案或自行投案等情形)或已顯無必要(例如通緝之被告已死亡諭知不受理判決)者,應即撤銷通緝。(格式如附件二) (二)通緝之被告現在服役,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因另案執行者,應與其服役單位、監所或拘禁處所聯繫,借提結案後再行撤銷通緝。 (三)對於未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姓名、性別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致事實上無從辨別何人為通緝之被告者,應作適當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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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緝名詞
  • 被告名詞
  • 緝獲歸案名詞
  • 諭知不受理名詞
  • 撤銷名詞
  • 拘禁名詞
  • 另案名詞
  • 借提名詞
  •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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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十三、清理人員將歷年通緝案件年度分批調卷逐案清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通緝原因消滅(例如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