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現有通緝案件中,如無被告真實姓名、住址,僅有綽號而又無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者應予清理,並得以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
根據「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如果通緝案件中沒有被告的真實姓名和住址,只有綽號而且沒有其他可以用來識別被告身份的特徵,法院應該進行清理,並且有可能因為起訴程序違反規定而作出不受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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