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現有通緝案件中,如無被告真實姓名、住址,僅有綽號而又無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者應予清理,並得以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