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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現有通緝案件中,如無被告真實姓名、住址,僅有綽號而又無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者應予清理,並得以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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