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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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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現有通緝案件中,如無被告真實姓名、住址,僅有綽號而又無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者應予清理,並得以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如果通緝案件中沒有被告的真實姓名和住址,只有綽號而且沒有其他可以用來識別被告身份的特徵,法院應該進行清理,並且有可能因為起訴程序違反規定而作出不受理的判決。

  • 通緝名詞
  • 被告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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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現有通緝案件中,如無被告真實姓名、住址,僅有綽號而又無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者應予清理,並得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