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十六、
通緝
之
被告
陳明
有應行
撤銷
通緝而未經撤銷、重複審判、原
裁判
送達
不合法、姓名相同或其他情事者,法官應即查卷審慎處理,酌予答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