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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通緝被告陳明有應行撤銷通緝而未經撤銷、重複審判、原裁判送達不合法、姓名相同或其他情事者,法官應即查卷審慎處理,酌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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