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通緝之被告陳明有應行撤銷通緝而未經撤銷、重複審判、原裁判送達不合法、姓名相同或其他情事者,法官應即查卷審慎處理,酌予答復。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對於問題中提及的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進行解釋,該條規定如下:當被告陳明存在應該撤銷通緝的情況,但尚未撤銷、發生重複審判、原裁判送達不合法、或是涉及相同姓名等其他情況時,法官應該立即查閱案卷,謹慎處理並考慮合理回應。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通緝案件處理及通報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 參考資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6_printpage_27_1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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