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每件通緝書或撤銷通緝書,以列被告一人為限,並分別編號,以連號發文,如有錯誤,則以更正表更正之。(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遵守的注意事項第25條要求每份通緝書或撤銷通緝書只能列出一名被告,並且進行編號,連號發文。如果有錯誤,則需使用更正表進行更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