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二十五、每件通緝書或撤銷通緝書,以列被告一人為限,並分別編號,以連號發文,如有錯誤,則以更正表更正之。(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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