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通緝書及撤銷通緝書副本應送臺灣高等檢察署並加註時效完成日期。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時,根據「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4條的規定,通緝書及撤銷通緝書副本應送交臺灣高等檢察署並在上面加註完成時效的日期。然而,上述參考資料並未提供關於此條款的具體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