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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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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對於自動投案之通緝被告諭知交保者,無須命法警帶同覓保,得命其自行通知保人至法院辦理具保手續,須查對具保人之資力者,得交由具保人之管區警察機關查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9條,法院在辦理通緝案件時,應該遵守相關的注意事項。第23條指出,對於自動投案的通緝被告,法院無需命令法警帶同覓保。相反,被告可以被命令自行通知具保人前往法院辦理具保手續。在辦理具保手續之前,法院有權調查具保人的資力情況,並可以將此事交由具保人所在的警察機關進行查對。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人因犯罪行為而被通緝,但他自願前往法院投案,法院可要求該人通知他的具保人前往法院辦理具保手續。法院可以對具保人進行資力調查,以確保具保人具備適當的資力能力。此外,法院還可以將此項查對程序交由具保人所在的警察機關進行。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確保被通緝人不會逃避法律責任,同時也保護具保人的權益。

  • 通緝名詞
  • 被告名詞
  • 諭知名詞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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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3 條規定:「二十三、對於自動投案之通緝被告,諭知交保者,無須命法警帶同覓保,得命其自行通知保人至法院辦理具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