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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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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對於自動投案之
通緝
被告
,
諭知
交保者,無須命法警帶同覓保,得命其自行通知保人至法院辦理
具保
手續,須查對具保人之資力者,得交由具保人之管區警察機關查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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