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對於自動投案之通緝被告諭知交保者,無須命法警帶同覓保,得命其自行通知保人至法院辦理具保手續,須查對具保人之資力者,得交由具保人之管區警察機關查對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