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對於自動投案之通緝被告,諭知交保者,無須命法警帶同覓保,得命其自行通知保人至法院辦理具保手續,須查對具保人之資力者,得交由具保人之管區警察機關查對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9條,法院在辦理通緝案件時,應該遵守相關的注意事項。第23條指出,對於自動投案的通緝被告,法院無需命令法警帶同覓保。相反,被告可以被命令自行通知具保人前往法院辦理具保手續。在辦理具保手續之前,法院有權調查具保人的資力情況,並可以將此事交由具保人所在的警察機關進行查對。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人因犯罪行為而被通緝,但他自願前往法院投案,法院可要求該人通知他的具保人前往法院辦理具保手續。法院可以對具保人進行資力調查,以確保具保人具備適當的資力能力。此外,法院還可以將此項查對程序交由具保人所在的警察機關進行。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確保被通緝人不會逃避法律責任,同時也保護具保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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