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司法警察機關緝獲數法院、檢察署均有通緝之被告,如將該被告移送其中某一法院、檢察署時,應同時通知其他法院、檢察署,並在移送書內說明之。
根據上述提供的內容,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條規定,當司法警察機關緝獲數法院、檢察署均有通緝之被告並將其移送其中某一法院、檢察署時,應同時通知其他法院、檢察署,並在移送書內說明之。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 《法務部公告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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