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法院與檢察署對同一被告均有通緝案,被告由法院緝獲歸案時,應通知有通緝案之檢察署;被告由檢察署緝獲歸案時,法院受通知後,應向其聯繫借提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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