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法院於通緝之被告歸案後,應於訊問後即時發給歸案證明書,並應於獲案之次一上班日前撤銷通緝。如有遲誤情事,各該承辦人員均應負行政責任。如知悉他法院、檢察署尚有通緝案者,應速即通知該法院、檢察署,如知有其他案件尚待執行者,並應即通知該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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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法院於通緝之被告歸案後,應於訊問後即時發給歸案證明書,並應於獲案之次一上班日前撤銷通緝。如有遲誤情事,各該承辦人員均應負行政責任。如知悉他法院、檢察署尚有通緝案者,應速即通知該法院、檢察署,如知有其他案件尚待執行者,並應即通知該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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