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法院於通緝之被告歸案後,如向同一所在地之法院調卷時,可憑庭長、法官之調卷條派專人先行調取後補辦公文;非向同一所在地之法院調卷時,應以最速件辦理,遇有急迫情形,並得以電話或傳真聯繫,以爭取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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