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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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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辦理具保責付,應本合法、合理、合情、迅速、便民原則,並宜使被告或其親友在同一處所辦理手續,彼此眼見具保手續皆依法行事,絕無弊情,以避免誤會。法院應提供其聯絡之電話,懇切解答問題,交付「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並為其他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無法回答有關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1 條的問題,因為沒有提及到此法條的相關內容。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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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1 條規定:「一 辦理具保責付,應本合法、合理、合情、迅速、便民原則,並宜使被告或其親友在同一處所辦理手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