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辦理具保責付,應本合法、合理、合情、迅速、便民原則,並宜使被告或其親友在同一處所辦理手續,彼此眼見具保手續皆依法行事,絕無弊情,以避免誤會。法院應提供其聯絡之電話,懇切解答問題,交付「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並為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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