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諭知具保時,應斟酌被告涉嫌犯罪之情節與身分及家庭環境,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避免金額過高,尤應避免刻意提高保證金額,致被告無力繳納,而以「無保虞逃」作為羈押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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