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諭知具保時,應斟酌被告涉嫌犯罪之情節與身分及家庭環境,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避免金額過高,尤應避免刻意提高保證金額,致被告無力繳納,而以「無保虞逃」作為羈押之理由。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2條,當法院諭知具保人時,應考慮被告涉嫌犯罪的情節、身分和家庭環境,並指定相應的保證金額。法院應避免保證金額過高,尤其是刻意提高保證金額,以免被告無力繳納,且以此作為羈押的理由。根據相關範例,當法院在具保時考慮被告的犯罪情節、身分和家庭環境後,應適當指定保證金額,避免金額過高而導致被告無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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