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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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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諭知具保,如未能依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具保人,又無力繳納現金時,法官得斟酌情節,降低原定之保證金額,命繼續覓保;如認為以責付為適當時,亦得逕命責付。法警遇有被告或其親友表示無法覓妥具保人或無力繳納保證金時,應立即陳報法官,便法官重行斟酌其所指定之保證金額是否適當,切勿延宕不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3條規定,如果被告經諭知具保但無法覓妥具保人或無力繳納保證金時,法官可以斟酌情節,降低原訂的保證金額,命繼續尋找具保人;如果認為責付是適當的,也可以直接命令責付。法警在遇到被告或其親友表示無法覓妥具保人或無力繳納保證金時,應立即報告法官,讓法官重新考慮所指定的保證金額是否適當,不得拖延報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條第3項、第14條第1項,當被告被諭知具保但無法覓妥具保人或無力繳納保證金時,法官可以斟酌情節降低保證金額或直接命令責付。而相關案例中的法院判決書也提到,具保人如果無法覓妥具保人或無力繳納保證金,法官應重新考慮指定的保證金額是否適當。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1月15日)。 2. 相關案例法院判決書或判決書。

  • 被告名詞
  • 諭知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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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3 條規定:「三 被告經諭知具保,如未能依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具保人,又無力繳納現金時,法官得斟酌情節,降低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