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被告經諭知具保,如未能依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具保人,又無力繳納現金時,法官得斟酌情節,降低原定之保證金額,命繼續覓保;如認為以責付為適當時,亦得逕命責付。法警遇有被告或其親友表示無法覓妥具保人或無力繳納保證金時,應立即陳報法官,俾便法官重行斟酌其所指定之保證金額是否適當,切勿延宕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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