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法院依法為羈押替代處分時,應審酌個案情節及保全被告或發現真實之必要性,妥慎決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等羈押替代處分之種類;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案件,宜考量以限制住居替代具保或責付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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