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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法院依法為羈押替代處分時,應審酌個案情節及保全被告或發現真實之必要性,妥慎決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等羈押替代處分之種類;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案件,宜考量以限制住居替代具保或責付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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