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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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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以書面裁定諭知具保責付停止羈押者,宜提解被告到庭當面諭知,著其即時辦理,再製作裁定書正本送達,以避免製作正本送達曠日費時,影響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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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出的資料,無法找到所提到的"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5條"。

  • 諭知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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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5 條規定:「五 以書面裁定諭知具保責付停止羈押者,宜提解被告到庭當面諭知,著其即時辦理,再製作裁定書正本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