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以書面裁定諭知具保責付停止羈押者,宜提解被告到庭當面諭知,著其即時辦理,再製作裁定書正本送達,以避免製作正本送達曠日費時,影響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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