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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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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以書面裁定
諭知
具保
責付
停止
羈押
者,宜提解
被告
到庭當面諭知,著其即時辦理,再製作裁定書正本
送達
,以避免製作正本送達曠日費時,影響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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