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同一案件已在偵審中具保責付者,非有合法原因,不得再命具保、責付。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6條,如果在偵審程序中已經具保責付的話,除非有合法原因,否則不得再次命令具保、責付。根據這條法條,如果已經對被告做了具保責付的處理,法院就不能再對同一案件命令被告再次具保、責付,除非有合法原因。這樣的規定旨在避免對被告進行重複的保釋或負擔付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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