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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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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於開庭時,應攜帶印就之空白保證書、責付書到庭,備供諭知具保、責付時,當庭取交被告或其親友應用 (交付時間,應載入「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內) 。法院服務處 (含服務臺、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處) 、法警室或法庭庭務員座席處,亦均應備置空白保證書、責付書,免費供被告之親友取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7條規定,書記官在開庭時應攜帶印有空白保證書和責付書到庭,以便在庭上諭知具保和責付的內容時,當庭交給被告或其親友使用。此外,法院服務處、法警室和法庭庭務員座席處也應準備空白保證書和責付書,供免費給被告的親友使用。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書記官能夠在庭上直接提供保證書和責付書給被告或其親友,以方便他們在具保責付的過程中使用。並且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項規定,法院服務處、法警室或法庭庭務員座席處都應該備有空白保證書和責付書,供親友取用。 參考資料: 法務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項

  • 書記官名詞
  • 攜帶名詞
  • 責付名詞
  • 諭知名詞
  • 具保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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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7 條規定:「七 書記官於開庭時,應攜帶印就之空白保證書、責付書到庭,備供諭知具保、責付時,當庭取交被告或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