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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書記官於開庭時,應攜帶印就之空白保證書、責付書到庭,備供諭知具保、責付時,當庭取交被告或其親友應用 (交付時間,應載入「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內) 。法院服務處 (含服務臺、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處) 、法警室或法庭庭務員座席處,亦均應備置空白保證書、責付書,免費供被告之親友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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