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書記官於開庭時,應攜帶印就之空白保證書、責付書到庭,備供諭知具保、責付時,當庭取交被告或其親友應用 (交付時間,應載入「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內) 。法院服務處 (含服務臺、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處) 、法警室或法庭庭務員座席處,亦均應備置空白保證書、責付書,免費供被告之親友取用。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7條規定,書記官在開庭時應攜帶印有空白保證書和責付書到庭,以便在庭上諭知具保和責付的內容時,當庭交給被告或其親友使用。此外,法院服務處、法警室和法庭庭務員座席處也應準備空白保證書和責付書,供免費給被告的親友使用。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書記官能夠在庭上直接提供保證書和責付書給被告或其親友,以方便他們在具保責付的過程中使用。並且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項規定,法院服務處、法警室或法庭庭務員座席處都應該備有空白保證書和責付書,供親友取用。 參考資料: 法務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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