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法官諭知具保或責付後,如因故須離開辦公處所時,應委託值日法官或其他法官代理審查批准及辦理釋放手續。法官、書記官、法警長及辦理之法警,應切實依照「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欄詳實登載辦畢時間,以明責任。
根據該條法規,當法官因故需要離開辦公處所時,應委託值日法官或其他法官代理審查批准和辦理釋放手續。而在辦理具保責付的過程中,法官、書記官、法警長以及辦理此事的法警應該確實按照「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的各欄位紀錄完成的時間,以明確責任狀況。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司法院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60101&FLNO=48 2. 中華民國司法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簡要使用說明:https://www.judicial.gov.tw/law/ProcedureBiz/ProcedureUserManual.aspx?mode=9&MenuID=8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