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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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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法官諭知具保責付後,如因故須離開辦公處所時,應委託值日法官或其他法官代理審查批准及辦理釋放手續。法官、書記官、法警長及辦理之法警,應切實依照「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欄詳實登載辦畢時間,以明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法規,當法官因故需要離開辦公處所時,應委託值日法官或其他法官代理審查批准和辦理釋放手續。而在辦理具保責付的過程中,法官、書記官、法警長以及辦理此事的法警應該確實按照「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的各欄位紀錄完成的時間,以明確責任狀況。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司法院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60101&FLNO=48 2. 中華民國司法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簡要使用說明:https://www.judicial.gov.tw/law/ProcedureBiz/ProcedureUserManual.aspx?mode=9&MenuID=88

  • 諭知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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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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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8 條規定:「八 法官諭知具保或責付後,如因故須離開辦公處所時,應委託值日法官或其他法官代理審查批准及辦理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