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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法官諭知具保責付後,如因故須離開辦公處所時,應委託值日法官或其他法官代理審查批准及辦理釋放手續。法官、書記官、法警長及辦理之法警,應切實依照「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欄詳實登載辦畢時間,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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