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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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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法警室應設置法院值星官 (每星期或每日指定庭長或法官一人擔任,或逕由值日法官兼任) 告示牌,以方便被告之親友查詢具保責付手續稽延之原因,值星官及法警長應隨時查察辦理情形;如發現稽延之原因係批示遲延時,應即報請院長命原承辦法官或代理之法官立即批保或逕由值星官代為批保釋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的內容,法院在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時,應設置法院值星官告示牌,以便被告的親友查詢具保責付手續是否延遲,值星官和法警長應隨時查察辦理情形。如果發現延遲的原因是由於批示遲延,就應立即報請院長命原承辦法官或代理法官即時批保或由值星官代為批保釋放。 依據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作業要點》,值星官是指每日或每週指定一位庭長或法官擔任,或由值日法官兼任,負責在法院值星室的告示牌上公告被告具保責付的辦理情形以及延遲的原因。值星官及法警長則需隨時查察具保責付手續的辦理情形,並在發現延遲原因為批示遲延時,立即報請院長命原承辦法官或代理法官即時批保或由值星官代為批保釋放。 範例:例如,當一位被告的具保責付手續因為批示遲延而延遲辦理時,值星官及法警長應立即向院長報告該情況,並請院長命令原承辦法官或代理法官立即批准保釋或由值星官代為批保,以確保被告能夠及時獲得保釋。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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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9 條規定:「九 法警室應設置法院值星官 (每星期或每日指定庭長或法官一人擔任,或逕由值日法官兼任) 告示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