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 法警室應設置法院值星官 (每星期或每日指定庭長或法官一人擔任,或逕由值日法官兼任) 告示牌,以方便被告之親友查詢具保責付手續稽延之原因,值星官及法警長應隨時查察辦理情形;如發現稽延之原因係批示遲延時,應即報請院長命原承辦法官或代理之法官立即批保或逕由值星官代為批保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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