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 對於當日不能辦妥具保責付手續之被告或親屬,應切實交付「法院被告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以便其於翌日或其後五日內憑單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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