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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對於通緝協尋到案之被告少年,或隨案解到之羈押被告,應分別依據「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立即訊問並妥為處理;對於隨案移送之少年亦應比照上開相關規定即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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