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對於通緝、協尋到案之被告或少年,或隨案解到之羈押被告,應分別依據「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立即訊問並妥為處理;對於隨案移送之少年亦應比照上開相關規定即為處理。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可以得知《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11 條》規定如下: 十一、對於通緝、協尋到案之被告或少年,或隨案解到之羈押被告,應分別依據「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立即訊問並妥為處理;對於隨案移送之少年亦應比照上開相關規定即為處理。 根據以上法條內容,該條第十一項規定了當處理通緝、協尋案件或隨案解到的被告時,應根據相關規定立即進行訊問並適當處理。而相關的規定包括「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和「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根據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通緝到案的被告應立即進行訊問並進行相應處理。而根據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對於隨案移送的少年也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回答僅基於所提供的法條內容。若要得到更準確的回答,建議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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