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在押或收容中之被告或少年之釋票送抵法警室後,應儘速送達看守所或觀護所。各法院宜洽請當地看守所或觀護所,於收到釋票後,即時開釋被告或少年,以免其親友長久等候。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12條規定,指出在押或收容中的被告或少年釋票送抵法警室後,應儘速送達看守所或觀護所。各法院應詢問當地的看守所或觀護所,在收到釋票後立即釋放被告或少年,以免其親友長時間等候。 參考資料: 法務部民國105年4月26日修正公告「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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