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 在押或收容中之被告或少年之釋票送抵法警室後,應儘速送達看守所或觀護所。各法院宜洽請當地看守所或觀護所,於收到釋票後,即時開釋被告或少年,以免其親友長久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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