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本改進事項之法官,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係指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後,則指參與審理本案之法官。 本改進事項之值日法官,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不得為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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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改進事項之法官,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係指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後,則指參與審理本案之法官。 本改進事項之值日法官,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不得為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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