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本改進事項之法官,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係指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後,則指參與審理本案之法官。 本改進事項之值日法官,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不得為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