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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許可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者,法院認為必要並適當時,得斟酌個案之具體情形,命被告應定期報到;不得對特定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或跟蹤行為;保外治療經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或旅行文件;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處分或遵守其他適當之事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發護照、旅行文件或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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