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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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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可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者,法院認為必要並適當時,得斟酌個案之具體情形,命被告應定期報到;不得對特定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或跟蹤行為;保外治療經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或旅行文件;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處分或遵守其他適當之事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發護照、旅行文件或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當法院認為停止羈押的被告具有必要且適當時,法院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命令被告應定期報到,並限制其行為,例如不得對特定人進行危害、恐嚇、騷擾、接觸或跟蹤等行為。此外,被告在保外治療期間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無關的活動,並且可以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此外,被告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必須交付護照或旅行文件,並且不得就特定財產進行一定的處分。法院還可以要求被告遵守其他適當的要求,並且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或旅行文件,或要求被告在宣判期日到庭。 例如,如果某個案件中的被告被裁定停止羈押並具保,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每週定期報到警方,並且禁止其與受害人接觸,以確保被告不再對受害人進行危害或騷擾。此外,法院也可以要求被告接受科技監控,以監控其日常活動,並確保其不從事與治療無關的活動。如果被告持有護照或旅行文件,法院也可以要求被告交付這些文件,以防止其外逃。最後,法院還可以要求被告不得處分特定財產,以確保被告不逃避責任或影響案件的進展。這些要求和限制都是根據具體案件和個人情況來決定的。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羈押名詞
  • 騷擾名詞
  • 保外治療名詞
  • 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宣判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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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 條規定:「一、許可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者,法院認為必要並適當時,得斟酌個案之具體情形,命被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