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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撤銷被告羈押而命其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者,尚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規定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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