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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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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院逕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均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得命遵守一定事項及同法第一百十七條再執行羈押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法院逕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時,需遵守一定的事項。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則規定再執行羈押的情形。所以根據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15條,法院對於逕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處分,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的規定。同時,在再執行羈押的情形下,則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法院在一個案件中判決要求被告具保或限制住居,那麼法院在這個處分時會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的規定,並遵守其中的要求。另外,如果在停止羈押後,案件又出現再執行羈押的情形,那麼法院會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的規定來執行再執行羈押的裁定。這些都是根據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15條所指出的規定來進行的。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 羈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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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法院逕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均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得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