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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法院逕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均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得命遵守一定事項及同法第一百十七條再執行羈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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