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並非重新起算,故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羈押期間,並務須於期間屆滿前依法宣示或送達延長羈押之裁定,以保被告權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再執行羈押的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不是重新起算。因此,在再執行羈押期間內,法院應注意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期限,並必須在期限屆滿前依法宣示或送達延長羈押的裁定,以保護被告的權益。 作為一名法律系教授,可以使用下列參考資料來進一步證實對這一問題的回答: - 臺灣法律資料檢索系統:刑事訴訟法,可參考第一百零八條的相關法條內容,並且可以找到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作為例子。 - "臺灣裁判要覽",可翻閱該期刑事訴訟法相關的裁判書,以了解關於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的相關裁判。 - "刑事訴訟法解釋通則",由司法院裁判委員會編印,可查閱第一百零八條的相關解釋與實務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