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並非重新起算,故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羈押期間,並務須於期間屆滿前依法宣示或送達延長羈押之裁定,以保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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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並非重新起算,故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羈押期間,並務須於期間屆滿前依法宣示或送達延長羈押之裁定,以保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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