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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被告,因保外治療而經停止羈押者,如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法院斟酌一切情狀,認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所謂「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指據以聲請保外治療之疾病已經痊癒,或雖未痊癒,但病況改善,已無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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