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保外治療而經停止羈押者,如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法院斟酌一切情狀,認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所謂「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指據以聲請保外治療之疾病已經痊癒,或雖未痊癒,但病況改善,已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而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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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保外治療而經停止羈押者,如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法院斟酌一切情狀,認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所謂「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指據以聲請保外治療之疾病已經痊癒,或雖未痊癒,但病況改善,已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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