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停止羈押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其一切程序及要件與羈押同。
根據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12條,停止羈押後,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即可命令再執行羈押。這時,再執行羈押的程序和要件與原本的羈押相同。 參考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停止羈押後,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檢察官可以再次申請法院許可羈押:1. 被告逃匿或聚眾作亂,可能再度犯罪。2. 被告已犯一罪,可能犯第二罪,且犯第二罪時將會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或危害。3. 被告隱匿或毀滅證據,或具有破壞證據之虞。4. 被告威脅或打擊證人,並可能影響證據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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