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12

快速跳轉

十二、停止羈押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其一切程序及要件與羈押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12條,停止羈押後,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即可命令再執行羈押。這時,再執行羈押的程序和要件與原本的羈押相同。 參考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停止羈押後,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檢察官可以再次申請法院許可羈押:1. 被告逃匿或聚眾作亂,可能再度犯罪。2. 被告已犯一罪,可能犯第二罪,且犯第二罪時將會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或危害。3. 被告隱匿或毀滅證據,或具有破壞證據之虞。4. 被告威脅或打擊證人,並可能影響證據之證明。

  • 羈押名詞
  • 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停止羈押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其一切程序及要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