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十二、停止
羈押
後,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
所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其一切程序及要件與羈押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