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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停止羈押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其一切程序及要件與羈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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