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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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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宗教團體或宗教教義研修機構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因輔導管理研修教義者不當致生事故者,宗教
主管機關
得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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