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入境及研修期滿出境時,宗教團體應於七日內函知宗教主管機關,如為地方政府,並副知內政部。 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有休學、退學、轉學或變更、喪失研修資格或行方不明者,宗教團體應於事實發生後三日內函知內政部移民署及其當地服務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並副知各該宗教主管機關及內政部。 宗教主管機關應自前項情事知悉日起十日內,將外籍人士入學及前項學籍變更等資訊,登錄於內政部建置之全國宗教資訊網站。
根據上述法規,宗教團體在申請外籍人士來台研修宗教教義時,需遵守以下要點: 1. 根據《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9條,當外籍人士入境及研修期滿時,宗教團體應在7日內函知宗教主管機關(如為地方政府則副知內政部)。 2. 如果外籍人士因休學、退學、轉學、變更研修資格,或者行方不明,宗教團體應在發生事實後3日內函知內政部移民署、當地服務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並副知該宗教主管機關及內政部。 3. 宗教主管機關在得知上述情事後的10日內,應將外籍人士入學及學籍變更等資訊登錄於內政部建置的全國宗教資訊網站。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宗教團體和相關政府部門對於外籍人士的入境研修活動有相應的監管和資訊交流機制,以維護宗教研修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移民署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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