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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入境及研修期滿出境時,宗教團體應於七日內函知宗教主管機關,如為地方政府,並副知內政部。 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有休學、退學、轉學或變更、喪失研修資格或行方不明者,宗教團體應於事實發生後三日內函知內政部移民署及其當地服務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並副知各該宗教主管機關及內政部。 宗教主管機關應自前項情事知悉日起十日內,將外籍人士入學及前項學籍變更等資訊,登錄於內政部建置之全國宗教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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