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宗教主管機關為瞭解宗教團體或宗教教義研修機構辦理情況,得請其提供相關資料或隨時派員訪視,受訪者不得拒絕。
根據上述參考法條,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台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8條規定,宗教主管機關有權請宗教團體提供相關資料或隨時派員訪視,而受訪者不得拒絕。這表示宗教團體需要配合宗教主管機關的監督,提供相關資料或接受訪視,以便宗教主管機關瞭解宗教團體或研修機構的運作狀況。例如,宗教主管機關可能要求宗教團體提供成員名單、財務報表等資料,或者進行現場訪視檢查宗教活動的進行情況。如果宗教團體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拒絕受訪,則可能違反該法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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