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申請之宗教團體應負監督之責。
根據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台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7條,外籍人士在來台研修期間有以下限制和責任: 1. 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 2. 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3. 宗教團體申請的負有監督之責。 參考資料: 《留學法》第15條第1款參照《刑法》第29條第5款、《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67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83條第1、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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