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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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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申請之宗教團體應負監督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台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7條,外籍人士在來台研修期間有以下限制和責任: 1. 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 2. 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3. 宗教團體申請的負有監督之責。 參考資料: 《留學法》第15條第1款參照《刑法》第29條第5款、《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67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83條第1、第4項。

  • 國家安全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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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 7 條規定:「七、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或與許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