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同意來臺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應持憑第四點第四項公文副本及相關文件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辦簽證;駐外館處核發簽證應依職權准駁。
根據「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6條」規定,凡經同意來臺研修宗教教義的外籍人士,需憑第四點第四項公文副本及相關文件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辦簽證。而駐外館處則負有核發簽證的職權,根據其職權依法准駁申請。 例如,一個宗教團體在台灣邀請一位外籍宗教學者來台灣研修宗教教義。該團體須提供所邀請學者的宗教機構同意函及相關文件,並持這些文件到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請研修宗教教義的簽證。駐外館處則在核實相關文件及符合法規的情況下,依其職權核發簽證予該外籍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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