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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經同意來臺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應持憑第四點第四項公文副本及相關文件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辦簽證;駐外館處發簽證應依職權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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