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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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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同意來臺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應持憑第四點第四項公文副本及相關文件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辦簽證;駐外館處發簽證應依職權准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6條」規定,凡經同意來臺研修宗教教義的外籍人士,需憑第四點第四項公文副本及相關文件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辦簽證。而駐外館處則負有核發簽證的職權,根據其職權依法准駁申請。 例如,一個宗教團體在台灣邀請一位外籍宗教學者來台灣研修宗教教義。該團體須提供所邀請學者的宗教機構同意函及相關文件,並持這些文件到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請研修宗教教義的簽證。駐外館處則在核實相關文件及符合法規的情況下,依其職權核發簽證予該外籍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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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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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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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 6 條規定:「六、經同意來臺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應持憑第四點第四項公文副本及相關文件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辦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