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其研修期間自入境日起算以六年為限。但因特殊事由,得向宗教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且總延長期間以四年為限。 前項專案延長研修期間,由最近三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且無違規情事之宗教團體,於外籍人士來臺研修滿五年後,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第四點規定之申請文件。 (二)最近三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之證明文件。 (三)延長研修期間之特殊事由及佐證資料。 (四)外籍人士歷年來臺之入出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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